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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长沙市医疗器械经营(批发)企业场地

发布时间:2019-04-17

发布者:小K

按照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,现对我市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(批发)企业的办公和仓储场地作如下规定:
一、 办公场地
1、房屋性质:房屋产权性质仅限于商住、商业和工业等三类。
2、办公面积:不少于100平方米(含)。
二、仓库仓储
1、房屋性质:房屋产权性质仅限于商住、商业和工业等三类。
2、仓储面积:
(1)申报许可经营类别5个以下的,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(含);
(2)申报许可经营类别5个(含)至10个(不含)的,仓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(含);
(3)申报许可经营类别10个(含)以上的,仓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(含)。
三、仓储物流委托独立第三方
1、申报许可经营类别10个以下的,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(含);
2、申报许可经营类别10个(含)以上的,仓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(含)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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